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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6 月 2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1793 號函辦理。
二、依 112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後,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延長至多為 2 年,且遷調後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
三、參酌前開公務人員規定並保障教師因轉任不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校或大專校院之補休權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 觀看完整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