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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修正之「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及宣導海報,請查照轉知所屬加強宣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5582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 年 12 月 16 日陸法字第 11404015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陸委會函以,鑒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於 114 年 11 月 27 日修正發布,往後我國公職人員候選人、政黨申請登記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含領用中共身分...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115 年至 117 年-全國公教員工年金保險方案」,經公開徵選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人壽)獲選承作,請查照並轉知同仁參考運用。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4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一份。
二、旨揭保險相關資訊登載於本府人事處網頁( http://personnel.tainan.gov.tw/)機關業務「待遇、福利」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給與福利處「福利文康」區或台灣人壽官方網站,如有需求可逕洽台灣人壽,洽詢電話:市話免費撥打 0800-099-850 、付費撥打:...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案例說明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9 日部法二字第 11459099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茲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3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14 年 11 月 19 日令公布,並自同年月 21 日生效,本細則爰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 6 個月之計算方式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請各機關辦理 11...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有關銓敘部補充說明民國 85 年 7 月 20 日 85 台中法二字第 1332483 號函就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原第 14 條之 1(現為第 16 條)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12 日部法一字第 1145908384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 85 年 7 月 20 日函就服務法第 16 條規定之相關用語(如「離職」、「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訂有補充解釋,惟審酌該函實施迄今已將近 30 年,為因應社會環境及業務型態轉變,銓...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之解釋令,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人事總處 114 年 12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492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勞動部 114 年 12 月 1 日令函影本各 1 份。
二、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計五十...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請本市所屬學校遵循通報權責機關首長所發布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及上課訊息,進行停止上班及上課 1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5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40123433B 號函辦理。
二、查政府訂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目的,係為訂定統一基準俾便建立共識、明定作業處理方式、明確規定權責機關、便於宣導建立安全防護理念暨便於預防及搶救。
三、次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 114 年 3 月修訂版)【4】出勤處理 Q4-1 , A 略以: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視... 觀看完整文章
主旨:檢送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1 號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14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4590550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退撫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得擇領遺屬年金。同法施行細則第 59 條明定退撫法第 45 條第 4... 觀看完整文章

